关于印发《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bingoplus
各相关单位: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通信学会九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通信学会
2023年9月1日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8月24日中国通信学会九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信息通信领域科学技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中国通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通信学会设立“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聚焦“四个面向”,相关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通信学会维护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奖项的提名、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规则制定、评审活动组织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秘书处内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中国通信学会设立科技奖励专家委员会,负责为中国通信学会奖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中国通信学会建立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原则,不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中国通信学会青年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九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按照科技成果的性质,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进行评审。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自然科学类奖项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本条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本领域科技界公认。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技术发明类奖项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本条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奖项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本条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效益和应用价值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进步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条 “中国通信学会青年科技奖”表彰奖励在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
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信息通信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信息通信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信息通信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中国通信学会青年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机构和专家提名,不接受自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学会;
(二)经中国通信学会认定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三)中国通信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通信学会会士(三人以上联合提名)。
第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项目或候选人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不接受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保密项目或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四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及公示制度,采用会议评审、网上评议、通讯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方案经秘书处批准后执行。“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奖种及等级的建议,秘书处根据建议对获奖者和奖种及等级进行审核,核准后公布颁奖决定。“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特等奖获奖建议由秘书处审核后,报送常务理事会批准。
“中国通信学会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建议,报送秘书处审核,核准后公布颁奖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每届获奖成果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40%;“中国通信学会青年科技奖”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且不应超过总数的30%,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及获奖者同意后,中国通信学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并通过公报和媒体报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评奖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向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处理异议人员应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提名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和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异议核查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涉及异议各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对异议处理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约束条款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条款:
(一)不接受被提名项目组或候选人的钱物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赠与;
(二)在评选结果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被提名项目组或候选人透露有关评审的过程、结果或其他有关信息;
(三)评奖采取回避制度。被提名项目组成员或候选人不得作为当年评审专家参与评审;与被提名项目组成员存在可能有碍公正评奖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被提名项目组或候选人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条款:
(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赠与或变相赠与钱物;
(二)不得向评审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说情或委托他人说情;
(三)评奖结果公布前,不得向评审专家或有关工作人员打听评奖消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科技伦理等行为或违反第二十四条中所列条款的,取消其相应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提名项目组或候选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科技伦理等行为或违反第二十四条中所列条款的,取消其评奖资格,且有关当事人未来三年内不得被提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秘书处审批后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告,记录不良信誉,有关当事人未来三年内不得被提名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秘书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名义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
禁止利用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4日九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学会秘书处解释。